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7月4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桂R****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241国道平南县**镇**村路段行驶,与潘某某驾驶的桂R****8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136.29mg/100ml。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陈某某、潘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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