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瑞,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6********,壮族,出生地为贵州省都匀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道**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2时40分许,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AM2****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阳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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