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桂RSY****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沙区榄核镇榄张路出广裕路北300米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的行人马某某、杨某某,造成马某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4.9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综合情节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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