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0T***二轮摩托车,行驶至G107线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东坑桥路段时,碰撞了停路旁的冷某某驾驶贵D0A***小型普通客车的尾部。接报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禾云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出血样乙醇浓度为2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冷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且发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有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乙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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