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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族,初中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占陇镇********,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罗湖区乐爵KTV饮酒。当天4时39分许,代驾司机吴某坡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将被告人陈某某送至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外贸大厦附近后,被告人陈某某让代驾司机吴某坡离开,其自己驾驶粤**号车离开。当天4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号车沿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华发路路口时,该车在碰撞多种道路交通设施后冲入临街美宜佳商铺,与商铺内的店主韩某发生碰撞,导致美宜佳商铺的墙体损坏并波及邻近的味之园自选快餐商铺及汕头正阿龙商铺墙体,事故造成粤**号车辆、三间商铺墙体、临街设施及美宜佳商铺内物品不同程度损坏及韩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已赔偿商铺物业损失修理费21200元人民币及韩某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114297元人民币,临街设施及商铺物品损失尚未赔偿。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8.08mg/100ml;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粤**号小型普通客车装置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未检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涉案监控视频未发现有经过剪辑处理的痕迹,粤**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视频画面时车辆行驶速度范围为76km/h-88 km/h,奔驰小客车粤**车辆损失为25282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王某某、赵某毫、赵某佳、刘某某、许某某、吴某燕、吴某坡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及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鉴定,被害人韩娟的伤情鉴定,涉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和行驶速度鉴定以及车辆损失价格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轨迹查询截图,现场照片,执法现场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严重超速驾驶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庆

检察官助理:陈乐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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