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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楼**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3时18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0****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省实路西163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永杰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1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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