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街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4时0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湘DP****”号牌的雪佛兰小轿车搭载徐某某、何某某等人行经花都区田美路出曙光路西60米处路段时驶入由西往东方向的机动车道,与正在等候放行信号的汤某某所驾驶的悬挂“粤AF8****”号牌的比亚迪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抽取血液样本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经花都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某和何某某两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国权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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