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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幢**房。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19年2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处以罚款3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期间,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G355线从化区城郊街三将军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陈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并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珍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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