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化州市**街道办**市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7*****小轿车由化州市**路往化州市**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市场**海鲜副食购销部门前路段左转弯时碰撞上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K9*****小轿车,双方停车后因协商不妥而报警处理。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86.47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照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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