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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8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轻型封闭货车(粤S0****)沿**国道从本市**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镇***村路段时,陈某某在驾车变道过程中,其车头与前方由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无号牌,经鉴定属机动车)的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与被害人一起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51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俊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缴纳保证金5000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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