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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4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厨师,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4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1.22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粤S2****号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行至本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建设小学对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执勤人员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到案经过、查询材料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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