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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平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GH****号白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利花园出发前往平利法院方向,22时06分,当车辆行驶至新正街喜盈门门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当场对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73.9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平利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332.7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汉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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