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乡**村**组**号,住常州市钟某某**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史忠磊和被害单位天宁区**餐具出租服务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2时许,酒后驾驶苏D****S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紫荆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川里小区路段时,撞到李井龙停放于此的苏D****9号轻型厢式货车,致两车受损。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6.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天宁区**餐具出租服务部共计7015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执法取证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主要证据确认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