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检验、无交强险的陕HW****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自山阳县城关街办三里店中石油加油站向五里桥社区五里桥组方向行驶,20时18分许,行至红椿沟口时被正在处警的山阳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山阳县交管大队民警对陈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64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两千元以下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 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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