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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晋A****M号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紫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美锦大街和紫林路交叉口左转上美锦大街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荆新国

2020年2月2日

书 记 员: 张俊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清某某**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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