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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乡**村**屯**号,现暂住莱州市**镇**村**家。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州市土山镇西登村一条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莱州市土山镇西登村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陈某某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63mg/100ml血液。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莱州市沙河镇**村**家。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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