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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市场**路**号,住址**,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因酒驾被山东省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12日(违法时间:2018年7月20日),因酒驾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10日22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国道东200米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66.9mg/100ml。
    2.2019年06月22日23时34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西首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南张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57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66.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2份);5.办案干警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二次醉酒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酒驾二次受到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次醉酒驾驶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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