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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局济南**工,住济南市市中区望岳路**号**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庄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十六里河路口时,被设点检查的交警查获,公安人员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7mg/100ml。

同年7月5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居住证明等)、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6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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