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01975********,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路47-135,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房(自报)。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津******小型轿车沿滨德高速行驶至滨德高速大广公安检查站,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在抽血后逃脱。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并逃避检查,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房(自报)。
2.卷材料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