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5********,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2017年7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8日下午,在广饶县**镇**村南湿地工程工地,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因工地纠纷与孙某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某持砍刀将孙某某、孟某某砍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孟某某的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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