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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村**号,现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20时30分许,持证醉酒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刘家庄村,由南向北沿中韩路行驶至**路交叉口南侧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当事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颜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

2、证据材料及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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