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3********,初中文化,东明**公司职工,住东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9日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黄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于洲集西边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3.5mg/100ml。陈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街道**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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