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及住址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乡**村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尉某某庄头乡X017线与开港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19.2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证实提取被告人陈某某血样的情况;查获经过证明查获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信息情况;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查获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从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情况;5.执法录像证明查获及对陈某某抽血送检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平
检察官:何 涛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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