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8********,汉族,大专文化,保险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宝某某**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某某**街**巷**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23 日22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D5**** 小型轿车由宝某某兴叶岗附近出发送朋友至宝某某白田南路盛世嘉园小区附近。次日 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苏D5TU01 小型轿车,由宝某某安宜东路聚福楼饭店附近行驶至宝某某安宜东路四通装饰城附近,后在车内睡着,当日1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宝某某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0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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