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6********,回族,小学,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B0T**号望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南阳市伏牛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雪枫路交叉口处时,撞上同向行驶的正在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豫RKQ9**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85mg/100ml。案发后,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血醇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系从轻处罚情节;其危险驾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东翔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