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17时1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行驶至萧县014县道7公里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 年5月16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5月12日中午在**乡**村其**家饮酒,喝了约二两白酒,下午17时许,驾驶无牌机电三轮车前往圣泉乡卖玉米,行至圣泉乡孟集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后被带至萧县为民医院抽血检测,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3.安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驾驶无牌车辆,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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