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Z5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汽车行驶至灵璧县**镇**所门前南北水泥路,因让路问题与李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互殴(2020年7月20日灵璧县公安局对陈某某殴打他人行为决定行政拘留八日)。灵璧县公安局值班民警接警后,将陈某某带至灵璧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开明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灵璧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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