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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沿孙任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濉溪县南坪镇老家村周桥庄路段,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皖******小型汽车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集体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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