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建筑木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安徽滁州市**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4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小型客车在来安县S312线73KM+900路段处迎面撞上李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苏A*****的重型货车。来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冯某某、于某某接到110指令赶赴现场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浑身酒气,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至来安县半塔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送至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纪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