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2019年5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1时7分,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苏****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市**镇**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路2km+300m处碰撞到何某某摆放在路边的两台玩具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何某某报警后陈某某在现场等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经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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