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兆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0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黑色“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漂牌线由西向东行驶,途径天长市漂牌线与X087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相关信息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殿高
检察官助理:王寿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园**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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