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徽省凤台县**大道路段时,见民警在前方路段设卡检查,陈某某立即停车并调转车头,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并随即被带往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侠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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