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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长安路盛世嘉园小区内道路由北向南右转弯驶入15号楼门前时,碾压倒卧在道路上的被害人郭某某,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察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俊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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