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安徽省临泉县人,现住**镇**路**庄,无前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皖******的小型轿车在临泉县**路**路交叉口东路段倒车时,擦碰到停靠在路边的皖******的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向东行驶150米后又返回事故现场。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