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2********,满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酒后驾驶牌照号津G****0号轿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汊沽港收费站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孟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家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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