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门**室。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5日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大庆市红岗区**饭店宴请李某某、魏某某,席间陈某某饮用两瓶啤酒。当日20时许,陈某某因未拦到出租车,决定驾车至第四采油厂,再乘坐出租车回家。陈某某驾驶银灰色捷达轿车(车牌号黑E****8)沿萨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采油四厂灯岗北200米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事实证据
1. 书证:侦破经过、现场呼吸检测报告、扣押清单、血
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调查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影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门诊病历诊断书、新冠病毒检测报告书、化验结果单;
2. 证人证言:韩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血液乙醇含量
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西庆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2、 量刑情节证据
1. 书证:侦破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认罪认罚承
诺书、认罚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
2.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晨雨
书记员:龙 雪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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