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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哈尼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0995********,哈尼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8曰由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曰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元磨高速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哈弗轿车从**前往墨江,途经**小集镇农贸市场时与高某某、白某某吃烧烤、喝酒,后驾驶云******哈弗轿车载高某某前往墨江,当日23时45分,途经元磨高速公路304公里500米处时被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8.0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8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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