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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家中饮用白酒后,于当日21时10分许驾驶白色**牌川****7小型普通客车从城固县**家中出发,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城固县**镇**路**路段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向而行的罗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随即罗某某的丈夫孟某某赶至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害人罗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陈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医院抽血送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陈某的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133.74mg/100ml。经城固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付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了50000元的和解协议,已全部付清,并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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