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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个体经营户,住长宁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长宁县长宁镇三村村道小地名为“龙滩背”路段时,被正在该处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行动的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7月29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莎

检察官助理:胡长鑫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6841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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