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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址: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代某某)。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温邛高速路辅道由大邑县往邛崃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邛崃市桑园收费站外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08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航

2020年0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1820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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