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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出生地以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3时23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简阳市简仁线25km+600m路段处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6.6mg/100mL。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2页、散页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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