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本科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温江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17分,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青羊区**大道**段由东向西距**路路口约350米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02.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