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TA****的小型轿车,沿318国道从天某某始阳镇往天某某城厢镇方向行驶,至天某某始阳镇第二小学处时将车开到路边边沟。天某某公安局巡逻民警进行查询时,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承认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说明、传讯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天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资料;5.现场勘查笔录、酒精呼气仪检测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民警查询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984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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