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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5********,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兴文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喝了二两白酒。晚上9时许,适逢民警在公路上查车,被告人陈某某想到自己的车没停好,遂开车行驶了一百多米后熄火停车。此时,民警追过来,被告人陈某某就开始逃跑,民警追了被告人陈某某五、六十米后将其抓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检测,酒精浓度为94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液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酒精浓度为1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书祥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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