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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队**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路与电西胡同交汇处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8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44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船营大队事故科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且无机动车驾驶证,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07.4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4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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