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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永康镇**村**组**号,现住址本市新站区**幢**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15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安徽省定远县永康镇靠山乡出发,从永康高速道入口驶入京台高速,自双庙高速出口下,全程约50公里,沿新蚌埠路(经绕城高速路、魏武路、东方大道、龙子湖路、淮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约计28公里,在新**路与**路交口北侧,被执警交警查获带其提取血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新蚌埠路(淮海大道-绕城高速段)为城市快速度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道路认定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5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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