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11.58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湘CW****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201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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