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会昌县庄**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赣BKN51*普通小型客车自庄口镇白沙村出发前往庄口派出所,在庄口派出所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小明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会昌县庄**镇**村**号,手机1597089****.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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