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平阳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6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CH****轻型普通客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与柳下路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追尾碰撞在此等候红路灯的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在对方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达醉酒程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良聪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玲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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