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家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号,现住云县**路东岳宫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云县***往云县**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25分,车辆行驶至云县爱华镇**街红绿灯路段时被云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9.71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照片;2.书证: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且酒精含量为139.7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花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37883****。
2.案卷2册,共55页,光盘3碟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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